-
索引号000014348/2021-03125
-
发布机构市扶贫办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5-17
-
时效性有效
脱贫攻坚政策小知识56-60
56、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4)弥补企业亏损;
(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57、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认定的程序:普查筛选→农户申请→村民小组评议→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级政府审批及公告→乡镇(街道)负责与建档立卡搬迁对象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脱贫就业协议。
58、健康扶贫是指通过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农村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健康中国建设,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健康水平。
59、财政涉农资金审计的重点: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落实、机制建立、到位情况、支出绩效”等四个方面进行重点监控监督。
60、人均纯收入=(生产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其中:
(1)生产经营净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生产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2)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
(3)财产净收入,指农户出租住房、流转土地以及其他资产交给他人或单位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4)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5)家庭常住人口,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