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根据驻村扶贫工作队管理办法,各派出单位必须在每年的5月前足额拨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工作经费。州级下派的每人每年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由派出单位支付;市级单位派驻的工作队员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由派出单位承担;乡镇派驻的工作队员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工作经费,由州和市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分担,分别由州和市联席办核准后商州(市)财政部门在每年的5月份前一次性直接下拨到乡镇。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117、2019年 4月15日至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重庆考察,主持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脱贫攻坚战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抓好落实,一鼓作气,顽强作战,越战越勇,着力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扎实做好今明两年脱贫攻坚工作,为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118、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召回:
(1) 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
(2)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在岗的;
(4) 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
(5) 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6)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
(7) 民主评议满意度较低的;
(8) 其他原因需要召回的。
119、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召回处理措施包括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免职撤换。对被召回的队员,根据不同情形,区别对待处理:
(一)因能力素质不高,不能胜任脱贫攻坚任务的,组织培训。
(二)无正当理由或无请销假手续不在岗的,责令书面检查。
(三)因作风不实,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干部群众意见大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免职撤换。
(四)每季度在岗工作时间少于50天的、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各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免职撤换。
(五)被召回组织培训、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后,继续担任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如再次被召回的,免职撤换。
120、在资金使用管理方面,一些地方虚报冒领、贪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主要发生在乡村两级。一些地方扶贫项目规划不科学不合理,资金闲置浪费。一些地方资金使用不公开不透明,群众不知晓、难监督。扶贫领域的“苍蝇式”腐败,虽然可能是单个案件金额不大,但危害不可小视。“蚁穴虽小溃大堤,蝗虫多了吞沃野。”如果任由这些行为滋生蔓延,积少成多,不仅会使脱贫成效大打折扣,而且将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习近平扶贫论述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