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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2-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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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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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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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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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2〕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KW8YC78
法定代表人:常仙链
地址:蒙自市文澜镇红寨一组
2021年11月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蒙自亿丰米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50t干米线建设项目于2019年6月开工建设,目前处于机器设备调试阶段,项目总投资17万元,项目设置196㎡加工车间1间,内设4个浸泡池、1个清洗池、1台粉碎机、2台和面机及1台压榨机;30㎡老化间4间;217㎡干燥间1间,内设7个干燥箱及1个切割机;56㎡米线包装间1间,内设2个包装台及1个包装机;88㎡组合包装间1间等设施设备,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44号),于2021年12月2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17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34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