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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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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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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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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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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6号
单位:蒙自观音桥春云米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K97338B
经营者:杨春云
地址:蒙自观音桥(加油站往前100米)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10日,对蒙自观音桥春云米线厂(以下简称“厂”)进行调查,查明该厂的经营者是杨春云,属于个体工商户,发现杨春云(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厂于2013年8月建成投入生产。经营范围:米线加工。有米线生产加工线1条,生产能力730吨/年;建设有洗米机1台、磨浆机2台、搅拌机1台、膨化机1台、榨机1台,生物质颗粒锅炉3台;沉淀池6个约20立方米,污水处理能力3立方米/小时。2020年4月17日取得红河州生态环境局颁发的《排污许可证》,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1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28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6号),于2021年6月28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经研究,你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