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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250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28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8号

 红河州聚财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NJAF64C

法定代表人:朱家强

地址:蒙自市冷泉镇所本底村委会清水河村

2021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州聚财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8月租用村民的彩钢瓦房子(200㎡)建设塑料制品加工生产线,总投资额20万元,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加工、包装材料销售,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4月24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8号),于2021年7月7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认真研究,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总投资20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