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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2844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42号

 蒙自芷村红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72486548P

法定代表人:王书琦

地址:蒙自市芷村镇小红岩村

20217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自芷村红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7月至20196月,你公司将原有轮窑改建成新型隧道窑,建成一条新型隧道窑生产线(一烧一烘),生产规模为8000万块/年空心页岩标准砖,总投资1500万元,20201月投产,你公司的新型隧道窑改建项目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8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42号),于202182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能主动进行整改,积极开展建设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