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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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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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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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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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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40号
单位:蒙自鑫荣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NFA0E2Y
经营者:熊定华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原江水地砖瓦厂内
2021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自鑫荣塑料加工厂(以下简称“厂”)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核实,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熊定华(以下简称“你”),发现你的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的厂正在生产,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一号生产线废气过滤器导气管因损坏一周未修复,光氧催化设备真空泵损坏未及时修复,配套的电表、引流风机和喷淋塔未运行,长期未更换紫外灯管。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40号),于2021年8月24日送达给你,你于2021年8月27日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申请书》,希望给予减免罚款,未提出听证申请。减免理由:“一是我厂意识到平时的维护工作确实不到位,实属我厂在严重亏损状态下缺乏资金导致,我厂很想配合好贵局做好高质量整改工作,并不情愿接受处罚。但事不由人,我厂于近年对环境保护的投资,加上新冠疫情的影响,本厂已精疲力尽,欠下员工工资、银行及民间贷款等上百万元而无力偿还。二是我厂积极进行整改,已经将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了更换,目前已经整改完毕。三是今后我们在工作生产中,一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虚心学习环境保护法,让每位员工都知道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贵局及社会共同承担环境保护重任。签于本厂实际情况,根本无力支付巨额罚款。相信罚款并不是目的,贵局监管的目的是规范生产管理和环境保护。鉴于我厂已经进行了整改,并且经济十分困难,望贵局酌情考虑减免罚款,我厂早日补发工人工资和偿还巨额债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审核,你提出的减免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的厂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