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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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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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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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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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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75258831N
法定代表人:吕待融
地址:蒙自市芷村镇白石岩村委会灯笼山村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蒙自宜鸿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新型隧道窑提升改造项目,淘汰了轮窑生产线,新建了年产8000万块空心页岩砖新型隧道窑生产线(一条烘干,两条焙烧),主要生产设施有:配料系统、砖坯成型系统、干燥烘焙系统;主要环保设施有:废气脱硫除尘系统。提升改造工程于2019年8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9号),于2021年8月2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我局提出《蒙自宜鸿建材有限公司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从轻处罚理由:一是公司认识到违法行为是存在的,也认识到了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理应受到处罚。二是积极按照环境影响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由于受到疫情及公司资金短缺的影响,导致环保设施建设周期相对延长,2021年7月22日成立验收工作组对该项目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评审会,评审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后,提出了八项整改意见,公司按照评审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于8月26日前进行了全面整改,现已经完成危废间屋顶修补、柴油储罐区进行防渗处理、布袋除尘器排气筒高度增加到15米、项目区入口处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8月22日和8月23日已经补充无组织二氧化硫和氟化物的监测、生产车间厂房进行密闭、破碎工段进行密闭、循环水池重新修缮、片碱已摆放至室内保存,并要求报告编制单位于2021年9月3日前对该项目进行公示。三是公司已对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了解和认知,后期也会积极加强学习,完善环境保护设备设施。鉴于以上事实和我公司资金严重短缺的实际情况,特向贵局申请从轻处罚,酌情处分为盼。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提出的从轻处罚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公司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进行整改,积极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五万元(¥2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