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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98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17号)

蒙自市齐星综合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582355951K

法定代表人:郑汉华

地址:蒙自市文澜镇陈家寨

2021年1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蒙自市齐星综合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沥青搅拌站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暂存间内堆放有非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2021年1月31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18号),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