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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596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16号)

 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972212133

法定代表人:马兴穆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红河州工业园区

2021年1月28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振兴集团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900万只/年蓄电池项目二期于2016年6月建成投产,建设有铅尘收集净化装置2套、酸雾收集净化装置3套等环保设施。年产600万只铅蓄电池用塑壳建设项目于2018年3月建成投产,建设有注塑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破碎粉尘收集装置等环保设施。你公司一直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2021年1月28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17号),于2021年4月1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2021年4月20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补充)》,希望撤销行政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主要理由如下:一是2016年9月,公司委托云南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对900万只/年蓄电池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完成后,于2016年12月21日向贵局递交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申请,公司所处红河州工业园区,因公司旁边村子搬迁工作未落实等外部因素导致验收工作迟迟不能推进,搁置至今。2021年2月1日收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下发的《关于省级环保交叉执法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通知》,公司高度重视,召开整改工作的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公司委托云南天礡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开展项目二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前期工作已完成,计划于4月17日开展现场验收监测采样工作。公司位于红河州工业园区,鉴于蒙政发〔2007〕49号文件《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钢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农户搬迁方案的通知》,201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园区周围观音村搬迁工作,经个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招标后,公司入驻工业园区并开始建设该项目,项目建成后,因村庄搬迁工作未完成等主要因素导致公司二期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迟迟不能推进并搁置至今,公司主观上十分期盼能尽快解决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整改工作。二是公司对年产600万只铅蓄电池用塑壳建设项目开展验收工作。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取得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根据批复要求积极整改工作,并委托云南科诚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开展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现场整改工作无法正常运行,至年底才整改完成。公司积极开展验收工作,于2021年2月底完成报告编制,3月10日组织开展该项目验收工作,通过验收,3月15日至4月12日进行了为期20个工作日的网络公示,4月13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了申报备案,4月16日到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备案,已经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违法行为已经消除。三是相关事项的影响及后果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两个项目在投产的过程中,我公司一直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严格同步使用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并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按时完成自行行监测工作,严格落实公司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问题的解决在时间有所滞后,这是多方面原因导致的结果,公司正在配合解决。四是公司存在的问题已进行积极整改,只是受历史遗留问题、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才导致时间有所滞后。特别是疫情的爆发曾导致公司全面停产,即使复工复产后也是经过了一年多的努力,至今才恢复了正常运营。若此时对公司进行处罚,将会影响公司在银行、税务方面的信用评级,会造成贷款受限,甚至银行收贷。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也会影响客户对公司在采供过程中的信用评价,由此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恳请撤销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开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220000.00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