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733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5号)

 蒙自仁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NAF9J76

法定代表人:王敬斋

地址:蒙自市新安所镇老昆河路和红河大道交叉口

2021年3月29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蒙自市新安所镇老昆河路和红河大道交叉口对蒙自仁邦精神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3月1日租赁蒙自市新安所镇民房进行装修,总投资100万元,建设有内科(门诊)、精神科、医学检验科、老年人及残疾人养护服务等科室,2020年7月投入运营,医疗固废统一贮存于医废暂存间,医疗废物由红河州现代德远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收集处置,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排入下水管网,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组织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29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5号),于2021年5月2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针对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该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2.针对你公司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2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