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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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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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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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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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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NWDXA0N
法定代表人:白祥武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新光村委会二组
2021年3月25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州圣鼎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露天料场内堆存的铁矿粉约4000吨、铁矿颗粒约11000吨及焦炭约5000吨部分未覆盖,场区道路积尘多,车辆通行时产生大量扬尘,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25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4号),于2021年5月1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