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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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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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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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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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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8169717XQ
法定代表人:李鑫森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田心村
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执法人员到蒙自市雨过铺镇田心村对红河红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交叉执法检查进行现场督导,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约600吨,铝灰属于危险废物,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废物代码为321-026-48,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灰擅自集中贮存,未向蒙自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铝灰的产生量、贮存和处置等有关资料。同时将铝合金染色高温纸和塑料与铝灰一起堆放,装铝灰的袋子没有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你公司熔铸车间的熔炼炉除尘设施布袋老化,更换不及时,布袋除尘器配套的空压机震动电机损坏,在检修,现场无震动电机。熔炉车间和球磨生产线产生的烟尘未进行任务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3号),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希望给予免于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意见:一是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召开环境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并作出全面整改的安排,投入90余万元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设备升级改造。二是公司从2021年3月25日一直停产整改至今已投入整改资金60余万元,目前各项费用及工人工资还需支付,后续整改资金尚在筹措之中,目前尚无能力承担罚款,恳请给予公司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元)。
2.针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