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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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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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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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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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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1号)
名称:蒙自市草坝镇福源木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KD9H42N
经营者:江存贵
地址:蒙自市草坝镇小落就村
2021年3月12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蒙自市草坝镇福源木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查明蒙自市草坝镇福源木制品厂(以下简称“厂”)的经营者是江存贵,属于个体工商户,发江存贵(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厂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不规范,无围堰和收集井,无标志标签,无防盗设施,厂区危险废物乱堆乱放,现场不能提供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3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2号),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你,你于2021年4月14日向我局提出《蒙自市草坝镇福源木制品厂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申辩意见》,希望给予从轻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意见:一是厂里建设有危废暂存间,做了防渗处理,贴有指示牌危废暂存间字样标志,确实未设置围堰和收集井,危废暂存间在厂区内,厂房有值班员,因此暂存间没有装门,厂未发生过盗窃行为,厂里产生危险废物废机油的设备只有两台叉车,之前都是去雨过铺镇上进行维修和保养,未产生废机油,没有发生过危废的转移,更没有转移联单,也未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危废处置协议,目前已经对违法间进行整改,增加了门、锁,增设收集井、围堰,规范各类标志标牌,与废机油收集单位签订了处置合同。二是建厂以来,聘请当地农民干活,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疫情复工复产以来还在坚持生产,对当地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厂在生产期间虽然有违法事实,但未造成生态环境影响后果,且能积极整改,希望能够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的厂危废暂存间未按照标准设置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