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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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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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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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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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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3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88590503E
法定代表人:张雪声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中段
2021年2月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红河中升红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危废暂存间不规范,室内墙裙未做防渗,墙裙外有废机油流溢痕迹,对危险废物未进行规范收集,废旧电瓶与新电瓶、刹车油混堆于仓库隔断间内。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2021年2月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30号),于2021年4月1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请》,希望给予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一是2020年1间烤漆房未安装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烤漆房室内底座未设置吸附棉被罚款10000元,公司已经进行了整改并按时缴纳罚款。二是2021年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已经作出整改方案,并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目前公司经营困难,无法承受罚款,希望给予减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的申请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