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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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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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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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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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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KWWY636
负责人:康先兵
地址:蒙自市天马路延长线汽车驾驶员城
2021年2月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云南万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蒙自万佳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汽车维修项目于2013年建成并运营,占地2000平方米,汽车维修车间占地800平方米,危险废物标志标签设置不规范,危险废物暂存间混合堆放其它非危险废物,废旧汽车机油滤清器、废旧汽车电瓶等危险废物没有贮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2021年2月5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29号),于2021年4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申辩书》,希望给予免除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理由:一是主观上公示无违法之故意;第二公司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第三公司危险废物都是委托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第四是及时提交整改方案;第五公司也在跟第三方环保公司配合相应的整改方案。第六是公司成立至今为红河州内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总计服务客户超过5000人,纳税约51万元,提供就业岗位23个;七是客观上公司未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未给社会公众造成不良影响,属于情节轻微,目前停止了喷漆业务,并清退相关人员5人;八是公司至今亏损累计超过1000万元,受疫情的影响,公司经营困难,入不敷出,无力承担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