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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601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5-1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28号)

 红河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84631280E

法定代表人:王碧刚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凤凰路

2021年2月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红河万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废矿物质油贮存于修理车间外的池子里,无监测井等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标志标签设置不规范;废矿物质油桶上无危险废物标志标签;废矿物质油沾染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堆放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废矿物质油桶随意堆放于维修车间。

以上事实,有云南省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2021年2月6日出具的《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29号),于2021年4月1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书》,希望给予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辩意见:一是公司累计上缴各类税费3000余万元,年均解决本地就业近百人,为红河州的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二是公司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每年投入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环保等设施改造,地方行业协会的检查和各种达标要求公司都按时完成。公司对危废间、危废矿物油液储存均是按照公司开业时环保局的验收要求进行设置和储存,由于未及时根据环保要求和规范及时更新环保措施,导致本次检查不符合环保要求。三是公司收到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四是未及时配备环保专业人员,缺乏相关职业部门指导,导致本次检查未达环保要求,目前,公司危废间、矿物油夜储存已达到环保要求,公司将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环保规范和要求履行环保责任,做环保合格的守法企业。五是受疫情影响,公司现阶段经营工作相当困难,贵局罚款12万元的处罚明显过重,将加剧公司的经济困难状况等原因,希望给予公司减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危险废物贮存间未按照标准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