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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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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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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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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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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72469131G
法定代表人:李栋
地址:蒙自市鸣鹫镇鸣鹫村鸣鹫第三村民小组岩峰窝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7日,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老寨风电场项目正在建设,该项目配套的19个弃土场和1个取土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弃土场和取土场建设项目总投资3101709.51元。
2.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你公司取土场于2020年6月停止开采,但取土场内露天堆放约4000立方公分石,四周未建立围挡,也未进行有效覆盖,产生的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19个弃土场、1个取土场工程造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12号),于2021年3月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以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经认真研究,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针对你公司老寨风电场项目配套的19个弃土场和1个取土场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3101709.51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零叁拾肆元壹角玖分(¥62034.19元)。
2.针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