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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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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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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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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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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蒙环罚字〔202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560084126E
法定代表人:赛黎明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7日,对蒙自市雨过铺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的云南省个旧市大通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0年12月17日,蒙自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对你公司64m³钙镁高炉脱硫排口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时的生产负荷为64.8%,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64m³钙镁高炉脱硫排口的颗粒物平均浓度实测值为1178.4mg/Nm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和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核准的颗粒物排放浓度值均为150mg/Nm³,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6.856倍,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蒙环监字[2020]047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11号),于2021年3月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经认真研究,你公司能主动停产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