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1348
-
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4-10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红蒙环责限字〔202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8169717XQ
法定代表人:李鑫森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田心村
2021年3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执法人员到蒙自市雨过铺镇田心村对红河红亚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交叉执法检查进行现场督导,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你公司熔铸车间的熔炼炉除尘设施布袋老化,更换不及时,布袋除尘器配套的空压机震动电机损坏,在检修,现场无震动电机。熔炉车间和球磨生产线产生的烟尘未进行任何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和视频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对熔铸车间停产整治。
改正方式为: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