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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348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15号)

 云南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K70F269

法定代表人:向映勇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观音村委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对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观音村委会的云南沿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年产1.5万吨生物质压块建设项目”于2016年7月开工建设,2016年1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你公司一直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20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15号),于2021年03月2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的申请》,希望给予减免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申请理由:一是积极进行整改。你公司收到贵局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并与第三方锦美环保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敦促第三方公司锦美环保有限公司指导完成环保设施,并在近期完成环保验收工作。二是公司经济困难。公司在长期处于严重亏损的情况下,为改进环保设施,公司四处举债,再投入52万元进行环保建设及内部处理。根据公司目前的情况,为了让公司能渡过难关,减轻经济负担,望贵局酌情考虑,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同时兼顾企业实际情况,能够给公司改正的机会,希望贵局给予我公司减免处罚为谢。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