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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348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4-1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14号)

 红河州蒙自桥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P5RNE2L

法定代表人:杨海伟

地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资源加工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2日,到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资源加工区对红河州蒙自桥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米线生产加工项目”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边建设边调试设备,预计2021年6月份建成,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1年1月1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投资项目备案证》(蒙经管备案〔2019〕10号)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14号),于2021年3月2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红河州蒙自桥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米线生产加工项目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申请免除处罚,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的理由:一是公司“米线生产加工项目”实际厂房装修时间为2020年3月9日,2019年11月与红河州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标准厂房租赁合同》,2020年1月3日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红河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合同(高压)》,2020年1月15日正式通电,公司不可能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二是公司“米线生产加工项目”于2020年1月15日接到红河供电局通知后,由于受春节和国内疫情高峰的影响,未开工建设,疫情期间,各企事业单位(环评单位)均停工,未能及时委托办理环评手续。该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3月9日,开展了厂房室内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并于2020年6月3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公司不可能于2019年3月开工建设。三是公司实际装修时间为2020年3月9日,施工期间属于国内疫情高峰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涵〔2020〕56号)中的有关精神“疫情防控期间,物资生产建设项目可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公司法人杨海伟于2020年3月到蒙自分局环评科进行了汇报工作,公司该项目属于方便食品制造,属于保障物资供应类项目,可先开工后补办手续,符合《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的通知》(环办环评涵〔2020〕56号)中的要求。四是受2020年国内疫情的影响,待各类企事业单位(环评单位)逐步正常开工后,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与云南正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米线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咨询合同书》,积极开展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并于2021年1月9日通过了专家评审会,于2021年3月22日取得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关于红河州蒙自桥之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米线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后期将积极开展该项目的排污许可和自主验收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审核,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蒙自市财政局

账号(预算级次):州级

开户银行(收款国库):蒙自市支库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