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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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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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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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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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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红蒙环罚字〔2021〕03号
红河肛肠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560065283Q
法定代表人:林勇良
地址:蒙自市文萃路235号
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蒙自市文萃路235号对红河肛肠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建成投入运营,占地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批准床位数100张,设置内科、外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响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及肛肠科等诊疗科室。有多普勒彩色B超机等医疗设备,建设有一体化污水处理站1间、沉淀池1个、应急池1个、15平方米医疗废物暂存间1间等环保设施。你公司一直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11月6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01月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03号),于2021年01月20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针对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