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141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1-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02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蒙环罚字〔202102

 

普美琼:

名称:蒙自和谐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MLX8381

经营者:普美琼

地址:蒙自市北大街2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8日到蒙自市北大街28号对蒙自和谐医院进行调查时。经查明蒙自和谐医院的经营者是普美琼,属于个体工商户,发现普美琼(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的医院于2008年05月建成投入使用,占地6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批准床位数42张,设置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X线诊断专业等科室;配置有X射线装置1台,多普勒彩色B超机1台等医疗设备;有医院小型污水处理设备5台,6平方米医疗废物暂存间1间等环保设施。你的医院一直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年10月2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0120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102号),于20210120日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经研究,你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整改。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