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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191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2-02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04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蒙环罚字〔202104

 

红河州红旭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P5BE23L

法定代表人:李旭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街道红河工业园区4号路

20201118我局执法人员对蒙自市雨过铺街道红河工业园区4号路的红河州红旭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厂项目于201911月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还在建设中,主要生产经营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建设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主要生产设备有削切机1台、粉碎机1台、真空烘干机1台、木槺缓存仓1台、制粒机1台、打包机1台,配套建设有布袋除尘器、脉冲除尘器各1台,生活污水收集池1个等环保设施。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01118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012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04号),于20210120日送达你公司。20211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红河州红旭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辩报告》。请求给予酌情减少处罚,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主要陈述申辩的理由是:一是恳请贵局考虑我公司是新型能源企业,201912月我公司已经聘请云南翔一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环评技术支持,公司不是有意违反环保法相关规定。二是2020年全国肺炎舆情影响,公司没有收入,但场地租用费、银行利息等费用仍需支付,入不敷出,无力承担6万元的罚款。三是法人李旭为创办该企业,负债累累,以自住房向农业银行贷款35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向亲友借款60余万元,而公司没有收入,经营困难,亏损较大,举步维艰。四是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04号),依据投资300万元,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我公司认为不妥,我公司实际投资143.9万元,恳请贵局充分考虑企业困难,按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