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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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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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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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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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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PPWFR0Y
法定代表人:廖习文
地址:蒙自市草坝镇二十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对蒙自市草坝镇二十村的红河源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你公司的“新型建筑材料研发加工基地”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初开工建设,现已建成生产加工仓库1932平方米,原料仓库400平方米,已安装全自动干粉搅拌机1台、全自动烘干机1台、全自动码垛机1台,正在调试阶段。并配套建设旋风除尘器、水膜除尘器、脉冲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等环保设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22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10号),于2021年2月2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我局提出减免处罚申请。主要陈述申辩的理由是:一是公司在执法人员检查后就立即停止建设,2020年12月31日取得建设项目环评批复。二是正在开展自主竣工验收。三是公司经济困难,希望能减轻或减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该建设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