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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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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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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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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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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1〕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972284078
法定代表人:邱国成
地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7日,对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的蒙自市龙源矿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你公司主要使用铁精粉进行配比、堆放,产品销往红钢,占地10000平方米,你公司料场内露天堆存铁精粉约2000吨,四周未建立围挡,未进行有效遮盖,也未安装雾炮喷淋设备,场区地面积尘多,扬尘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0年12月17日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红蒙环罚告字〔2021〕08号),于2021年2月2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经研究,你公司能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6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