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凌正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69813739W
法定代表人:沈杰
地址:蒙自市冷泉镇鸡白旦村委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1日对蒙自市凌正砂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你公司露天生产,生产时产生大量粉尘向四周扩散,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完全覆盖,料场未建围挡、地面未硬化、场地未及时清扫、洒水,扬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22号),于2020年10月15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