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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3966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0-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0〕2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蒙自学府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PAN7K6X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

地址:蒙自市红河大道与老过境公路交叉口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4日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红河销售分公司蒙自学府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油站于2019年10月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建成,2020年1月投入运营。建设有2个加油岛,8台24枪燃油税控加油机,4个地埋式储油罐,总容积135立方米,3立方米三级油水分享池1套,2个生活废水收集池,一、二次油气回收系统等设施设备,总投资995万元。你加油站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环保设施未进行验收,加油站就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01016日告知你加油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油站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21号),于20201016日送达你加油站你加油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经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你加油站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按照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伍佰元(¥99500.00元)

2.你加油站环保配套设施未进行验收,加油站就投入使用,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加油站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2020年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