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803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17号)

蒙自市江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MA6PBTA70L

法定代表人: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江水地

我分局执法工作人员于2020年414日对蒙自市江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还在完善部分附属工程,已经投入生产。总投资200万元,建设有摇床100张、磨机10台、打砂机3台、沉淀池27个等设施设备;生产工艺为:原料先进行破碎,打砂、球磨后进入摇床用水重选,生产废水进入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你公司的“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的“固体废物综合回收利用项目”环保配套设施未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还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06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13号),于202068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关于对蒙自市江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减轻行政罚款的申请》,但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一是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建设。二是认为环评手续已经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改扩建项目也可以同时进行,绝对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三是你公司将在环评批复后再开工建设,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生产。

我分局经认真研究,你公司提出的减轻处罚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公司积极进行停建和停产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肆万元(240000.00),其中针对你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40000.00元)环保配套设施未进行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