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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847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2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22号)

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MA6774EW44

法定代表人:周鲁现

地址:蒙自市观澜街道办事处永宁5组

我分局执法工作人员于2020620日对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红河交通枢纽项目工程的土方运输到观澜街道永宁5组的弃土场堆放,车辆装卸土方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致使扬尘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7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18号),于20207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你公司车辆装卸土方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8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