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中升红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688590503E
法定代表人:张雪声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中段
我局执法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19日对红河中升红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设置烤漆房2间,其中1间烤漆房正在使用,未安装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烤漆房室内底座未设置吸附棉;另1间烤漆房在维修,未安装活性炭吸附净化装置,烤漆房室内底座未设置吸附棉。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我分局于2020年7月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17号),于2020年7月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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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