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福金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MA6P4EJ95T
法定代表人:陈蓉蓉
地址:蒙自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材料加工区
我分局执法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3日对红河州福金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开始建厂,建设有聚合物砂浆20万吨/年生产线一条,氢氧化钙10万吨/年生产线一条,石英砂3万吨/年生产线一条,腻子粉1万吨/年生产线两条,重质碳酸钙3万吨/年生产线一条,项目还在建设中,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20号),于2020年9月1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经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罚款人民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