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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348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2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12号)

个旧市志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6228181306

法定代表人:张志国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街道办纳瓦寨村民小组

分局于20203121600分至17 40分对个旧市志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料场内堆存的锌矿约1000吨,未进行覆盖,场区道路积尘多,车辆通行时产生大量扬尘,你公司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05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08号),于20205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