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钢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5007571806991
法人:高连坤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江水地村
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红河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超标排放颗粒物。蒙自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于2020年3月10日对你公司开展监督性监测,2020年3月16日,蒙自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260㎡烧结机排口颗粒物浓度平均值为69.4mg/Nm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662-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标准为50mg/Nm³,你公司颗粒物排放浓度超标0.388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站监测报告》(蒙环监字[2020]012号)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09号),于2020年5月1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是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一是疫情防控期间原燃料采购困难,所使用的原燃料质地差,有害杂质含量多,导致生产不稳定,偶尔会有大颗粒物排放;二是在线监测第三方校对时间较长,在线监测数据误差大;三是监测和采集的样品不同等原因导致监测结果存在误差等原因,不要进行经济处罚。
我局经认真研究决定,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超标排放颗粒物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