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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08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15号)

蒙自雪白腻子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MMJ4R63

法定代表人:周国春

地址:文澜街道办落龙庄村委会小麦冲村小组

我分局于202049日对蒙自雪白腻子粉厂(以下简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你厂腻子粉破碎车间未完全密闭,厂房门口有生产物料泼洒情况,无组织排放较明显,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你20188月开始建厂,项目总投资30万元,年产腻子粉600吨,你厂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5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11号),于2020513日送达你厂你厂于2020515日提出《减轻处罚的申请》,但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提出减轻处罚的理由是你厂收到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后,积极进行整改,目前生产车间已经全部封闭,减少扬尘污染,目前处于停产状态

我分局经认真研究,你提出的减轻处罚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积极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陆仟元(46000.00),其中针对你厂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40000.00元)。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