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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408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5-30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查封决定书(蒙环查字〔2020〕01号)

蒙自雪白腻子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MMJ4R63

法定代表人:周国春

地址:文澜街道办落龙庄村委会小麦冲村小组

我分局于202049日对蒙自雪白腻子粉厂(以下简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你厂腻子粉破碎车间未完全密闭,厂房门口有生产物料泼洒情况,无组织排放严重,对大气环境造成一定影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认为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我局将对你破碎机等设备实施查封。查封时间从202056日起至202064日止);查封设备就地存放于,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