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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803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7-1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20〕20号)

红河惠田汽车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62636331A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中段

我分局于2020610日对红河惠田汽车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公司烤漆房正在使用,其中1间烤漆房的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等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废气处理净化装置设施活性炭更换无记录。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7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2016号),于20207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