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芷村红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72486548P
法定代表人:王书琦
地址:蒙自市芷村镇小红岩村
我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对蒙自芷村红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时,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环保设施脱硫塔中未添加脱硫材料(片碱)。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1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21号),于2019年12月16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分局经认真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