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676564279J
法定代表人:赵壮
地址:蒙自市雨过铺镇火车北站东侧
我分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蒙自铿实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部的料场没有围墙,堆存的物料未覆盖,火车北站东侧料场内的物料未覆盖,料场地面积尘厚,车辆通道扬尘污染严重,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12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22号),于2019年12月19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我分局提出罚款减免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提出罚款减免的理由:一是蒙自火车北站货场旁公司料场堆放未覆盖的问题。环保部门要求对堆料进行覆盖,防治扬尘污染环境,而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北站下达《安全隐患告知书》,要求拆除其防尘网,不准对堆料进行覆盖,防止防尘网被大风掀起后引发铁路交通安全事故,这种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要求,公司决定此物料堆放场不再堆放钢渣,改为堆放废旧钢铁,避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二是公司场地内部钢渣堆放未建大棚,粉尘污染的问题。公司建盖一个原料大棚,但是蒙自自然资源局检查后认为,公司还未报批相关手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停建,并对已建好的车间和大棚进行处罚,罚款13045元,公司不得不对正在建设的原料大棚停止建设。三是公司环境保护投入情况。公司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2019年下半年实际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累计投入资金106万元。
我分局经认真研究,你公司提出的减免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防治扬尘污染措施不到位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0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