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龙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397407094N
法定代表人:郭富元
地址:蒙自市锦华路延长线(红寨靠近观光路口)
2019年10月22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红河州龙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沥青拌合站于2017年3月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约1200万元,生产规模为2-3万吨/年沥青混凝土。你公司的沥青拌合站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执法人员出具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25号),于2020年1月6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我分局提交《关于请求对红河州龙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酌情减轻环保罚款的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提出减轻处罚的原因:一是公司的沥青拌合站项目反复开工、停工造成企业经营困难,举步维艰。二是公司承诺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我分局经认真研究,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请求对红河州龙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酌情减轻环保罚款的申请》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是,你公司积极办理相关手续,积极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的沥青拌合站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