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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2685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9-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9〕18号)

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我局于20196月27日对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蒙自市环境监测站于2019年6月4日对你公司的烟化炉脱硫装置排口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NOx折算浓度平均值为340mg/Nm3,依据《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 》和《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325007873768281001P)》中NOx排放标准为200mg/Nm3,你公司排放的NOx浓度超标0.7倍,你公司超标准排放NOx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蒙环监字[2019]026号)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局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18号),于2019年7月21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19年7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蒙环听通字〔2019〕01号),2019年8月13日,我局杨率副局长主持召开蒙自银烁矿冶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一案的听证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裕蕾、李瑾诚参加听证会,同时你公司还有许国齐、何跃洪、李孟飞参加听证会。我局案件调查人员出具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蒙环监字[2019]026号)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NOx污染物。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裕蕾现场查看我局提供的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没有提出异议。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朱裕蕾提出:2019年6月4日监测结果具有片面性,目前公司对机器进行调试阶段,你公司自行监测数据没有超标,此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可以不进行处罚。经过现场的举证、质证和双方陈述。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一是监测结果是否有片面性问题;二是处罚结果是否过重;三是是否采纳新的证据。我局调查人员认为:一是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依据本办法取得的环境监测数据,应当作为环境统计、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考核等环境管理的依据”的规定,证明2019年6月4日蒙自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蒙环监字[2019]026号)的结果可以作为处罚依据,不存在监测结果有片面性问题。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NOx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0.00万元,不存在处罚过重。三是你公司提供的监测报告只有实测数据,没有折算数据,同时6月份的监测报告没有NOx的监测数据。不能证明你公司2019年6月4日的NOx污染物达标排放。

我局经认真研究决定,你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的意见和提供的监测报告不影响你公司的违法事实,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超标准排放NOx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