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荣扬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5896358688
法定代表人:王林
地址:蒙自市鸣鹫镇大石板村委会菲克1组
我分局于2019年8月21日对蒙自市荣扬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你公司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菊花渗滤液进入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处理,而是将菊花渗滤液通过厂内雨水收集沟直接排入厂区外沟渠,流入厂区外300米处的自然池塘中,池塘没有采取防渗措施。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分局于2019年9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19号),于2019年9月30日送达你公司,但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分局经认真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807083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