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跃超砂石料厂:
基本信息(略)
我局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年5月7日对碧云村高跃超砂石料厂(以下简称“厂”)进行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正在生产,场区内堆存300方混凝土废料及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料场周边无围挡。你厂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3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13号),于2019年5月30日送达你厂,你厂于2019年5月31日向我局提出减轻处罚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提出减轻处罚的原因:一是你厂处于断断续续的生产状态,投资尚未得到良好消化;二是你厂生产设备运行不佳,生产规模较小,拖欠各种债务,无力缴清罚款,望贵局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等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厂未落实扬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