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58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6-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9〕12号)

蒙自市双诚经贸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我局执法工作人员于201942930分至10 30 分对蒙自市双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2月开始建设,总投资1426373.00元,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铁矿石粉、铁矿石块,未做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未采取降尘措施,你公司未落实防尘措施产生的扬尘严重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12号),于2019年5月24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你公司未落实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针对你公司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28000.00元),合计罚款:柒万捌仟元(78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