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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579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6-2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9〕10号)

云南景铖商贸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我局于2019年3月27日,对云南景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内露天堆存大量焦粉、焦块,未采取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物料未采取降尘措施。你公司厂区未落实防尘措施,产生的扬尘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和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5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10号),于2019年5月22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你公司厂区未落实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