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快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信息(略)
2019年6月12日,我局对蒙自市快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18年4月租用和平村委会的土地进行汽车修理与维护作业项目建设,烤漆房于2019年2月建设完成,你公司的汽车修理与维护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等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的烤漆房实施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查封烤漆房就地存放于你公司,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烤漆房。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红河州生态环境局或者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