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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0734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3-25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9〕04号)

红河远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2019年2月28日,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蒙自市雨过铺镇田心村的红河远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有1条生产线,使用轻烧白云石粉末、二氧化锰粉尘、硼砂、腐殖酸为原材料,生产喷煤增效剂及烧结增效剂等产品,年产约1000t,产品出售给红河钢铁有限公司。你公司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出具的《云南省蒙自市环境现场检查笔录》、《蒙自市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04号),于2019年3月13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我局提交《请求变更环罚告字〔2019〕04号行政处罚的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公司提出变更行政处罚申请的原因:一是你公司2014年初建厂时缺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知识,环保意识淡薄,建设项目在没有取得相关投资备案证,也没有对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配套设施进行合格验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便擅自投入生产。二是2018年初,你公司多次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投资备案,由于土地问题,一直未能办理投资备案,导致相关环境评价等手续无法进行。三是你公司决定在2019年6月12日前,将车间异地搬迁重建,并同时按国家相关法规完善手续。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请求变更环罚告字〔2019〕04号行政处罚的申请》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针对你公司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针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邮编:661199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