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三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略)
2019年3月25日,我局对红河三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生产,厂区内露天堆存的砂石料未采取围挡、遮盖等方法进行防尘,防尘措施未落实,扬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09号),于2019年4月24日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针对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减免意见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请求在处罚事宜上给予免除处罚。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公司建站以来,进行了环评,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同意和审批。二是公司在会产生环境污染的部位都做了处理装置,搅拌楼各个出口、进口都装有电子脉冲除尘装置,搅拌楼混凝土搅拌全封闭式,砂石输送带全部封闭式。投资一百多万建盖了彩钢瓦全封闭式料场,料场里面也装有除尘喷淋系统不定时进行降尘喷淋。三是搅拌站搅拌和洗车产生的废水进行加工回收利用处理,不让一点点废水影响到周边的环境。四是针对贵局指出的料场门口堆放小量砂石料的问题。那些石料都是我们搅拌站检出的不合格石料临时堆放的,一般都是堆放两三天后拉走,平时也都是用篷布料覆盖,刚好你们检查的那天有新的不合格石料铲出,还没来得及覆盖,确有疏忽和平时管理不够严格之处。五是公司无力承受这么重的经济处罚。随着市场的发展,混凝土企业越来越多,竞争越来越大,各种原材料价格不断的增长,整个行业的盈利能力都在不断的下降,再加上拖款的严重,导致公司资金紧张,生产经营举步维艰,如果再让公司承受巨额处罚,将加重公司的经济负担,使公司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所以希望贵局以批评教育为主,撤销对我公司的经济处罚。
经核实,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采取防尘措施,已经将砂石料进行了覆盖,减少扬尘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厂区内露天堆存的砂石料未落实防尘措施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