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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9-01393
  •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9-05-17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字〔2019〕08号)

叶俊辉:

基本信息(略)

我局于2019年3月18日,对叶俊辉堆放煤渣等物料的场地(堆放场)进行调查。发现叶俊辉(以下简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从蒙自优盛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煤渣,堆放在蒙自市雨过铺镇新乐村旁原个旧水泥厂空地(蒙自优盛商贸有限公司原材料是从红河钢铁有限公司购入的钢渣为原材料,经优盛商贸磁选后余渣卖给叶俊辉)上。现场调查时煤渣约100吨、铁矿渣约500吨,这些物料主要用来生产蜂窝煤,堆放场没有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下达了《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9〕08号),于2019年4月22日送达给你,你于2019年4月23日向我局提出减免申请,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提出减免处罚的原因:一是你已经将煤渣矿渣等清运干净;二是目前经济比较困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经认真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物料堆放场没有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将罚款缴至红河州财政局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19年5月5日